来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部、各地应急管理部门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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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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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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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职责部门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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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对标,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总监任免情况,确保年底前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这里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可以说是为安全总监量身定做。
不止山东,实际上,目前已有多个省市发文,对安全总监任职要求等作出规定。
新疆住建厅印发《自治区企业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对外承包工程或者对外劳务输出的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2、企业未按要求设立或配备的安全总监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3、安全总监应该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含高级安全工程师)并在本企业注册。
4、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班子成员、总工程师不得兼任安全总监。
5、安全总监享受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同等的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
6、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安全总监,企业应当免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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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以及因事故受到刑罚的人员,终生不得担任任何企业得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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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得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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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2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得安全总监。
北京
2020年11月13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1、安全总监任职条件包括:取得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2、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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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权。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靠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向主要负责人汇报履职工作情况;协助主要负责人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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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决策权。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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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章作业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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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权。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对本单位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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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职责。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通知中提到: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此后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加强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0〕454号),明确了安全总监具有以下六项职责:
1、企业安全总监要运用省安管系统及时掌握项目自查、标准化月评、企业检查、安监抽查等数据情况。
2、企业安全总监应将一年不少于三次的企业安全检查情况录入省安管系统。
3、企业安全总监要通过省安管系统定期查看项目部安全生产标准化月自评情况,并适时检查抽查,发现自评不真不实的,立即责令项目部整改。
4、超危大工程必须纳入信息化动态监管,企业安全总监管要通过省安管系统定期查看项目部超危大工程信息化管理情况。
5、企业安全总监要定期通过省安管系统了解在建项目被监督机构开单情况(抽查纪录单、一般隐患单、局部停工单),并督促项目抓好整改工作。凡监督机构下达的局部停工单,系统自动将提示信息推送至企业端(安全总监),企业安全总监必须现场督办整改,并将督办整改纪录留存项目部备查。
6、企业安全总监要结合运用省安管系统所掌握的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情况,相应制定涵盖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制定相应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考核标准中应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内容,并按要求实施考核奖惩。
江苏其他市要求:
常州:安全总监制度落地!具有中级职称、A证,可申报入库!
河北
河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
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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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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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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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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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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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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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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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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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等。
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了“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1、安全总监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2、安全总监应取得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或者具有高级、中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分别满3年、5年。
3、安全总监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4、对不按要求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实施范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也可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文件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安办发〔202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加快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充分发挥安全总监专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
《实施办法》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不专业等问题。《实施办法》对安全总监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委派和双重领导以及安全总监待遇、任免、监督管理原则和工作报告制度等方面做了规定。《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关于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委派和过渡
(一)安全总监的设置范围
1.下列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1)矿山企业。如煤矿、铁矿、金矿、石膏矿、油田企业等。
(2)金属冶炼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的生产活动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如炼铁厂、炼钢厂、冶铜厂等。
(3)运输企业。主要包括铁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总承包企业。
(5)粉尘涉爆企业。金属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粮食饲料加工等粉尘涉爆企业,如家具厂、面粉厂等。
(6)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的企业,以及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活动的企业。
(7)危险物品使用企业。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爆破单位。
2.上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达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二)安全总监的委派和任职
1.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委派,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研究提出安全总监的委派人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受委派企业意见,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安全总监任职手续。
省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委派,市、县(市、区)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委派参照省里做法执行。
涉及多行业生产经营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其安全总监的设置,应聚焦集团公司的主责主业,由相应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委派,并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负责。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分公司、子公司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委派,具体委派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安全总监任免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3.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事业单位,应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定设立。其下属事业单位需设置安全总监的,可参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实施委派管理。
4.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报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办理任职手续,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现有安全总监的过渡。已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总监任职情况,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重新办理任职手续;不符合继续担任安全总监条件的,应当另提人选,并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四)依法设置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职权管理安全生产,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安全总监的行政关系和薪酬由受委派企业管理。
三、加强对安全总监的考核管理
(一)严格考核把关。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设置的安全总监,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尘涉爆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总监的考核参照执行。安全总监应当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开展的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业总部(总公司、集团公司)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和市管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县管企业和其他企业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总监任免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等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执法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倒逼企业建立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推动落实安全总监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有力有序组织实施,推动安全总监制度落地见效。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对标,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总监任免情况,确保年底前做到应配尽配、配齐配强。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文件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1〕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总监制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和数量(含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业人员)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五条 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总监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品德端正,身体健康,工作勤恳,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二)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
(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和有效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问题;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六)取得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3年;
(七)相关行业领域对安全总监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委托实施考核的,由受委托部门或单位根据委托协议对安全总监实施考核。
第八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应当接受企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双重领导。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的安全总监,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选,经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派出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子公司的安全总监由集团公司负责委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推荐人选。
第九条 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由企业提出人选,征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意后,经考核合格,由企业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设置安全总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任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程序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任免,应当书面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安全总监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一)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协助主要负责人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监督落实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
(三)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协助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奖惩考核机制,考核与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行使考核奖惩权力;
(五)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工作;
(六)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建议;
(七)有权阻止和纠正本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决定和行为,并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八)发现直接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作出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决定;
(九)对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拒不整改的,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落实;
(十)提名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派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一)对本单位人员职务晋升、表彰奖励候选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总监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专项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和配备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情况、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专项报告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督察、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等活动要求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报告: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
(四)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主要负责人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以口头、电话等方式先行报告基本信息,并以书面形式补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安全总监职务:
(一)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治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的;
(二)对执法检查责令整改而未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关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抽查考核不合格,经限期整改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议免除安全总监职务的;
(五)应当免职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第十九条 安全总监督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并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总监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对安全总监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任免告知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应当设置安全总监而未设置的,以及安全总监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