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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要求外省建企设立分(子)公司!严禁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行为,又一地发文

不得要求外省建企设立分(子)公司!严禁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等行为,又一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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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广东省住建厅、宁波市住建局、合肥市住建局

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严查地方保护、限制/排斥外省建企承揽业务等行为!

重申:各地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

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

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

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刚刚住建部发文:不得要求外省建企设立分(子)公司!严查地方保护、限制/排斥外省建企承揽业务等行为!》

近日,宁波、合肥、广东等地相继发文,对于“严禁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等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要求。

1

 

近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专项整治的通知》。全面整改关于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问题。

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要求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区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等;

要求企业进入本地区备案、登记,或随意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拒绝将外地企业纳入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企业在本地的纳税、业绩、奖项等作为投标条件或评分因素;

对外地和本地企业提出不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排斥、限制或拒绝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存在其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行为。

2

 

3月22日,合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设立子(分)公司等问题排查整改情况的通知》。

提出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违规超标准收取招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拒收电子保函。

少数市存在违规邀请招标、分批评定星级信用,招标文件增设“涉税报验”、乱设加分条件等问题,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市场竞争。

少数市在招标文件(含示范文本)中要求项目履约过程中产生的税收须全额在项目所在地缴纳,变相要求投标人须承诺中标后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

下一步工作要求:

持续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要求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违背市场公平竞争、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2月5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

进一步要求:

对2021年1月1日至3月20日发布招标文件、尚未开标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行100%抽查。

全面梳理工程招投标政策类文件和招标文件范本,如有相关要求的及时予以修改、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娟 010-58933262 58934964(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波市文件原文: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省委落实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全面整改关于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外地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问题,根据省委《关于落实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浙委办发〔2021〕11号)和省建设厅党组《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落实中央巡视反馈相关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党组〔2021〕14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专项整治。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落实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坚持立查立改、聚焦责任落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消除建筑市场中对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开放、公平、诚信、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努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二、整治内容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现行涉及建筑市场存在设置不合理条件、通过政策文件及其他行政手段限制企业参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清理,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一)要求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区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区缴纳社会保险等;

(二)要求企业进入本地区备案、登记,或随意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三)拒绝将外地企业纳入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将企业在本地的纳税、业绩、奖项等作为投标条件或评分因素;

(四)对外地和本地企业提出不同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排斥、限制或拒绝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五)存在其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行为。

三、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4月6日前)。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负责推进整改工作的专门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对设置建筑市场不合理条件限制企业参与公平竞争和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推进。要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谁定制谁清理、谁牵头谁整改、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自查,梳理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企业参与建筑市场竞争的问题清单。在自查清理中发现存在限制和壁垒导致市场排外的相关政策,于3月底前一律停止执行,并向当地政府提出修订、废止建议;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4月6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自查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我局。

(二)督促排查阶段(2021年4月7日-4月25日)。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全面做好本地区自查清理的同时,要将清理覆盖面深入至各乡镇(街道),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整改工作的督导职责。在清理整改中要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并将全面清理和督导检查情况报送我局。我局将于4月7日至4月25日间对各地进行全面检查,并视各地报送的整治工作进展和群众举报情况,对工作部署不力或报告不及时的地区提高核查范围。

(三)完善总结阶段(2021年4月25日-6月25日)。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前期自查整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对清查出的相关排外政策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予以长效落实。同时持续推进制度建设,加快构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6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和相关制度修订完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我局。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切实抓好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过硬的作风不折不扣地开展建筑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企业参与公平竞争专项整治,奋力打造我市“重要窗口”模范生。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班子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压实责任、注重实效。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建筑市场的主体责任,加强与招投标监管部门、国有(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对接协商,按照整治方案的目标措施和时间节点,层层真抓实改、稳步推进,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我局将此次落实中央巡视整改工作纳入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整改不力的地区将通报当地政府。

(三)举一反三、立足长效。坚持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做到紧盯重点、举一反三,做到面上问题排摸于点上问题整改同步展开。以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扩大和深入整治界面,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我局设立专项整治举报邮箱:nbjzsc@163.com,长期向社会群众开放投诉举报,确保制度完善常态化。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3月26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联络表(详见附件2)报送我局。

专项整治联系人:张佳琦,联系电话:89180547,传真:89180550。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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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8 16: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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